2016年4月起,赵某明找到刘某华,商议由刘某华协助其向辖区范围内商铺收取处理《食物运营许可证》申请资料及办证费用,刘某华表示赞同。赵某明便以商铺没有《食物运营许可证》或《食物运营许可证》过期等为理由要挟商铺,迫使商铺运营者赞同交纳高额费用给刘某华用于处理《食物运营许可证》。刘某华前往店肆收取办证所需资料和费用后交给赵某明,赵某明依照每户100至200元不等的费用给予刘某华好处费。
一起,赵某明指示刘某华将申请资料交给林某超,由林某超担任制造、填写申请资料并交纳相关培训费用。随后,赵某明前往办证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并领取处理好的《食物安全许可证》,再由刘某华担任发放给办证商铺。赵某明指派刘某华依照以上方法向38家商铺合计收取106900元办证费用。除掉办证相关开销,赵某明、刘某华一起讨取38家商铺钱款合计人民币98780元。
2015年7月起,赵某明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其管辖区域内部分商铺《食物运营许可证》没有处理或许从前处理但已过期,赵某明在巡查商铺时以没有处理《食物运营许可证》就要店肆立即关门的理由对商铺进行要挟,一起赵某明提出其能够找人处理证件但需要收取费用,商铺运营者被逼赞同后,赵某明将需要处理证件的商铺信息及收费金额告知林某超,由林某超上门收取办证所需资料及费用。
林某超将收取的办证费用交给赵某明,赵某明依照每户200至300元不等的价格给予林某超好处费,随后由林某超担任制造、填写《食物运营许可证》申请资料、交纳食物安全员培训费,再将一切申请资料交给赵某明,由赵某明担任后续流程。赵某明指派林某超依照以上方法向美兰龚记津市牛肉粉、美兰巷深味更美等8家商铺合计收取24100元办证费用,除掉办证相关开销,赵某明、林某超一起讨取8家商铺钱款合计人民币23820元。
2016年8月14日,侦查人员在海口市美兰区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捕获赵某明,同日捕获刘某华。案发后,赵某明家族代为退款110000元。刘某华于2017年1月9日退出金钱6800元。
一审法院作出判定:被告人赵某明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;被告人刘某华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;被告人赵某明退还的赃物人民币11万元、被告人刘某华退还的赃物人民币6800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;被告人赵某明剩下赃物人民币12600元持续追缴,上缴国库。
判定后,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向海口中院提出抗诉定见,被告人赵某明指派别人向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46家商铺以办证名义索贿合计122600元,系屡次索贿。原审判定对原审被告人赵某明受贿罪的判定归于适用法律过错,致使量刑畸轻。
海口中院终审以为,原审判定确定事实清楚,依据确实、充沛,科罪精确,审判程序合法,但未确定被告人赵某明具有屡次索贿情节,导致量刑不妥,应予纠正。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建立,予以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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